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所有捐赠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、实物、债券、股票、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。
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:扶植辽宁师范大学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;设立奖学金、奖教金、助学金等对优秀的学生和教师进行奖励和资助;支持学校人才引进,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、专家到学校进行讲学或任教;吸引国内外高水平教育、研究机构与本校开展合作交流;支持辽宁师范大学校园建设与改造,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;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,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;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;资助在学贫困学生;其他捐助者明示的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用途。
第二章 捐赠原则
第五条 所有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第六条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,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;
第七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;
第八条 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基金会利益相统一。
第三章 捐赠程序
第九条 与捐赠方接洽,了解捐赠意向,起草捐赠协议(或合同)等,并根据需要制定捐赠项目的专项管理办法。
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。捐赠双方在友好、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,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,进行捐赠登记。
第十一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。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货币资金的有效捐赠途径包括:现金、支票、汇款、转账、网上捐赠等。
第十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,无论金额大小,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(物)专用的原则,建立独立账目,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。
第四章 鸣谢方式
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者都将赠予捐赠荣誉证书。
第十五条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,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捐赠单位名称、捐赠人姓名、捐赠金额和有关项目。
第十六条 捐赠建设校园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,捐赠额达到500万以上或数额较大者,可获得该建筑、设施的命名权;
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数额和捐赠人意愿,设立以捐赠人命名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校园文体活动、学术活动或奖助学金、基金等;
第十八条 捐赠人文景观、纪念雕塑,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,基座铭刻捐赠人姓名、简介或捐赠单位名称、简介;
第十九条 对大宗捐赠,学校将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;
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,双方友好协商解决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。